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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恶意刷单,导致个人、医院、门店的口碑和销售额遭受不小打击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受害者的立场来看,"那是谎言,为什么不受处罚"的怒气冲天是很自然的。 但是如果真的提起刑事诉讼的话,会遇到意外的障碍。 这是调查机关(起诉阶段为实务上"起诉人")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谎言"的法律障碍。

从起诉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虚假事实、损害名誉罪的立场来看,大体上需要证明三点。 第一,不是意见,而是指出了降低社会评价的"事实",第二,客观上是"虚假的",第三被告人"认识到是虚假的" 这三个条件都是调查机关(实质上是起诉人)的责任,如果不能确信有罪,就决定不予移交或不起诉。
这里实务上最困难的问题是第二个,即"虚假"的证明。
因为这是要求证明"没有的事实"。 大法院也认识到这一困难,制定了特别的法理。 虽然检察官可以证明在特定时间、场所没有特定行为,但在不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证明不存在没有具体化的事实,在社会观念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据此,判例调整实质性举证负担。 主张不是虚假的被告方应该先拿出可以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明资料,检察官可以通过弹劾该资料的可靠性来证明虚假。 如果申辩材料只是谣言或根本无法提供,被告可能承担有罪责任。

这个法理实际上在判例中起作用的事例。 在整形外科贴上"没有专科医生"、"是骗子医院"的印刷品案件中,法院确认了该医院实际有整形外科专科医生,被告人本人也接受了该专科医生的手术,承认了虚假事实。
笔者想在实务中强调两点。 受害者方面在起诉前应尽量确保支持"虚假"的客观证据。 能够积极证明"存在的事实"的资料决定调查的成败。 相反,从在网上写评论或后记的消费者立场来看,如果将没有亲身经历的事实或未经确认的传闻当作事实,就会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虚假和真相的界限是"重要部分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细节上的夸张或细微差别不是虚假的,但核心内容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假的。 在言论自由和名誉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的这一标准,无论是写文章的人还是受害的人,都有必要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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