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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推出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化妆品,如今已是常见景象。
粉丝基础已经确立,工厂由大型制造商负责。看似剩下的工作只有策划和营销。然而,法律视角却有所不同。
《化妆品法》规定,委托制造商生产化妆品并进行流通、销售的经营活动,属于化妆品责任销售业。委托方并非单纯的购买者,而是流通和销售环节的责任主体;若未进行登记即行销售,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实际上,在一起未登记即制造并销售面膜产品的案件中,被告主张该产品属于一般工业品,但法院根据产品的客观特性和标注内容,认定其属于化妆品,并作出有罪判决。自行声称“这不是化妆品”并不会改变事实。

若发生消费者损害,责任更为直接。在一起去角质化妆品副作用案件中,法院认为,将自身商号标示为制造销售者、将自身品牌标示为商品名称并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的人,属于承担产品责任的制造商。这意味着,即使不经营工厂,只要挂名,就会被视为制造商。
广告也不例外。在一起护发化妆品广告案件中,被告辩称文案是由销售代理公司撰写的,但法院指出,该文案直接使用了本人提供的既有广告内容,且修改部分也是经协商确定的,因此认定其承担责任。仅凭委托代理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盾牌。
此外,还叠加了实际举证义务。涉及事实的广告必须能够自行实证,且在收到要求后须在15天内提交资料。然而,实际持有人体应用试验资料的往往是制造商。若未在合同中明确制造商的资料提供义务,就会形成“资料在工厂,处罚却由品牌方承担”的局面。

还需注意监管方向的变化。例如,与天然、有机化妆品相关的条款近期已被删除,若仍沿用过往资料或旧版审查标准,可能会出现不符规定的情况。在审核广告文案时,需要养成确认行为发生时点法律版本的习惯。
违反法规的代价也不轻。无登记经营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当标示或广告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并科处罚。问题在于,无论销售额规模如何,都会留下刑事前科。归根结底有三点:销售前完成登记;通过追偿和保险条款为产品责任做好后盾;广告文案须连同依据资料一并审批。
《化妆品法》第15条以“任何人”为主语,这一点也值得铭记。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问题不仅仅出在工厂。挂名既是获取信任的过程,也是承担责任的开始。提前衡量这一分量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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