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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锁眼,抢夺New Jines...同样的争论点,不同的结论有3个 [尹相根脉络]

发布 :

Yoon Sanggeun

*此内容由AI翻译生成。

=前"鱼door"代表闵熙珍(音)/照片=洪孝植(音)。
=女子组合new jins。

是法官的裁量吗? 还是仅仅是法理解释的差异呢? 对于同样的争论焦点,出现了微妙的不同的判决。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1部(部长南仁洙,以下简称民事合议31部)12日召开判决宣告日,宣布了Hive针对前代表闵熙珍提起的股东间合同解除确认诉讼和闵熙珍针对Hive提出的有关行使卖出选择权的股票买卖资金请求诉讼,并表示:"驳回Hive的请求,诉讼费用由Hive承担。 另外,闵熙珍的看跌期权活动是正当的,hive要支付相当于255亿韩元的金额"。

此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41部(部长 郑会一,以下简称民事合议41部)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了Addore针对New Jins的5名成员提起的专属合约有效确认诉讼判决宣告日,并举起了Addore的手,表示"确认专属合约有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个诉讼分别是闵熙珍前代表和Hive、New Jeans和Adore之间的纷争,由于专属合约有效确认和股东之间的解除合约,诉讼的争论焦点也不同。 但是,从2024年4月Hive启动监查权开始,以闵熙珍前代表和New Jines的紧急记者招待会,还有闵熙珍前代表辞去Adore代表职务等抄袭扣眼圈话题、抢夺New Jines争议等一系列事件和争论焦点为依据展开了争论,因此更加引人注目,通过长时间发表的宣判,对同样的争论焦点做出了微妙的判断。

◆ 抄袭孔眼? "没有证据" vs "提出问题正当"
=女子组合孔眼/照片=(首尔=新闻1)权铉辰记者。

首先,民事协议41部表示,虽然认为Ailet的剽窃主张有部分相似之处,但很难看作是剽窃,并表示:"Ailet很难复制New Jines的概念,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另外,他还补充道:"女性偶像组合的概念很难看作是公共权或知识产权,即使Adoor没有做出特别的应对,也很难认为严重违反了合约。"

相反,民事合议31部表示:"根据一份报告,在出道前,有一人退出并成为5人组,不突出主唱,模糊位置界限等形态与New Jines相似","New Jines父母通过请愿书提出了拷贝问题,即使闵熙珍说服New Jines父母提交了请愿书,请愿书本身也是父母写的,因此他们的主张是出于对相似性的意见,不能认定是事实前提的错误"。 此外,他还表示:"据推测,在Ileet出道预告公开时,Billie Lab代表对相似性问题有所了解,但Billie Lab或Hybe与Adore就这一问题事先进行协商或寻求谅解的资料似乎没有。 以从未同意将扣眼介绍为New Jeans弟弟集团为宗旨,提出了拷贝疑惑。 对于Billie Lab"不相似"的反驳,没有提出更多的证据,也很难认为该争议已经完全平息。 即使这种概念的固定性得不到法律保护,闵熙珍提出的广告词争议也应该通过社会公论化来解决"。

仔细观察的话,"没有复制证据"的判示和"因为反驳不相似,所以没能拿出证据"的判示呈现出微妙的差异。

◆ 抢夺NEW JINS? "有充分的理由进行监查"vs"没有采取朴智元的措施"
=前"鱼door"代表闵熙珍。

民事协议41部对判决的核心争论焦点之一的"闵熙珍解雇过程的正当性"明确表示:"相关事件很难看作是不正当的监查带来的结果",并直接引用了闵熙珍和前鱼门副社长李相宇的Kakao Talk对话为证据。

其中,"让他们(hybe)很辛苦,我们获得了自由"的台词和"计划变更,时间提前了。 在这里不会谈论媒体。 我们要打舆论战。 裁判部以"看到答案就爆发了"的发言为依据指出:"闵熙珍想把包括New Jeans在内的Adore从Hyve中独立出来,事前进行了舆论战和诉讼准备。"

另外"还有接触投资者及以成员父母为宣传对象的舆论形成行为。 这足以成为奥多尔着手进行监查的理由。 可以认为闵熙珍带着New Jeans想要独立,而Adore着手进行监查是对上述计划的应对。" 再加上闵熙珍的"抢夺New Jin's"的企图,并不是为了保护New Jin's不履行专属合约义务。

民事合议31部也表示:"闵熙珍摸索了独立支配御道语的方法。 可能是预想到了股东之间合约的协商破裂,在得到同意后构想了退出。" 但仅凭这一事实,不能看作是重大股东间违反合约的行为,"虽然闵熙珍的离开是重大的理由,但能否成为空壳,仅凭提交的内容很难判断。 在成为空壳的假设下,如果不进行补偿,将行使看跌期权,然后出去创造男子New Jines。" 如果协商破裂,行使看跌期权后出去的话,就会成为空壳,因此想低价收购Adore的股份。 另外,所有这些方案都是以hive同意为前提制定的,如果hive不同意,这样的方案将无法产生任何效力。"

他特别指出:"当时hive代表朴智元听说闵熙珍与外部投资者见面,但直到收到newgins父母发来的抗议电子邮件为止,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如果认为动员外部私募基金寻求上市方案的方式严重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合约,那么可能会对此采取措施,也有可能认为没有重大违反义务。"

从"闵熙珍抢夺新真"的争论焦点来看,"(为了抢夺)已经做好了舆论战和诉讼准备"的判词和"仅凭'空壳'的发言很难断定想要抢夺"的判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 舆论战谁先来? "计划制造不当舆论"VS"通过启动监查权来暴露矛盾"
=韩星(音,money s)前鱼门代表闵熙珍。

此前,民事协议41部承认闵熙珍解雇过程的正当性,认为"闵熙珍具有将包括New Jins在内的Adore从Hyve中独立的意图,事前进行了舆论战和诉讼准备,还进行了投资者接触及成员父母提出的舆论形成行为"

相反,民事协议31部表示:"闵熙珍记者招待会和之后的正式立场发表都是根据双方的反驳权进行的","考虑到提出拷贝和排挤疑惑是正当的,考虑到股东之间有可能发生利害冲突,通过内部电子邮件提出问题后,因监查权启动而产生了矛盾。"

即,"闵熙珍计划进行舆论战和诉讼准备"的判示和"内部电子邮件问题提出后,因监查权的启动,矛盾浮出水面"的判示形成了对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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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内容由AI翻译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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