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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金秀贤方面在与化妆品品牌A公司的损害赔偿诉讼辩论中再次否认了未成年交往的疑惑。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22民事部13日举行了A公司对金秀贤和金秀贤所属公司金牌得主提起的28亿韩元损失赔偿诉讼第2次辩论。
裁判部当天就诉讼争论焦点金秀贤和已故金赛纶的未成年交往是否违反了作为广告模特的维持品位义务,决定关注对youtube频道横竖研究所代表金世恩的名誉毁损嫌疑告发事件的结果。
现在A公司指出金秀贤过去否认了与已故金赛纶的恋爱传闻,并主张"成年后交往的主张也是从未成年时期开始延续的纽带关系延长线",相反金秀贤方面则主张"实际交往是在对方成年后进行的" 无法确认真伪的谣言不能成为解除的理由,成人之间的交往是如何违反品格维持义务的,令人难以接受"。
之前A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因为已故金赛纶相关的争议,模特金秀贤违反了品位义务,无法履行广告合同","因此要求赔偿损失" 他接着说:"在已故金赛纶去世之前,曾在SNS上公开过(和金秀贤)交往的事实。 当时金秀贤不承认交往事实,死后交往的事实浮出水面后,金秀贤改变立场,主张"交往是事实,交往时期是成年以后" 被大众视为'超级明星'的金秀贤与未成年异性交往,这本身就违反了品位维持"。
对此,金秀贤方面否认了最初的恋爱传闻,表示"当时是原告方和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合约的时期。 如果不是合约期间,否认恋爱传闻,怎么可能违反了维持品格的义务条款呢,真是让人难以接受。"
A公司将损害赔偿范围增加到28亿6000万韩元,并表示:"如果模特违反品位维持条款,就要支付2倍的模特费。 再加上我们计算了实际发生的损失。" 对此,金秀贤方面再次表示:"因为不是违反社会品位维持义务,所以不能解除合约,这是基本立场","不能认为因为被告人的过失解除合约,所以没有理由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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