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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诀窍"。 这是商业的两大支柱。
但是,如果同行离开时拿走核心技术,或者精心培养的职员在旁边开一家类似的店铺,作为经营者就会感到生存的威胁。 此时,最强有力的防御机制就是禁止竞业(競业禁止)。
禁止竞业是指限制特定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在特定地区进行同种营业。 该义务在商法上当然有发生的情况("法定义务"),也有当事人之间协商产生的情况("约定义务")。 实践中,经常围绕这一"承诺"的有效性展开激烈的法律攻防战。 因为宪法保障的"职业选择自由"和用户的"营业权保护"正面冲突。
禁止营业转让和竞业:隐藏在"权利金"中的法律重量
签订营业转让合同时,经常忽视的是商法第41条。 即使没有其他约定,转让营业的人在10年内同一或相邻的市、郡禁止同类营业。 如果再加上约定,其期限可以延长到20年。
这里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了"营业转让"的实质。 判例认为,不能单纯转让资产,而应该转移人力、物力组织有机结合的"功能性财产" 在一个判决中,如果继承练歌厅的设施和职员雇用,就承认营业转让,并明确了如果受让人停业,停业后转让人的禁止竞业义务也将消失。
劳动关系禁业:"禁岗承诺"是万能的?
纷争最频繁的领域当然是退休劳动者的转职问题。 很多企业在入职时都会收到"退休后n年内禁止在同行业就业"的誓约,但这并不总是有效的。 大法院认为,如果禁止竞业约定过度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权,根据民法第103条(违反社会秩序)有可能无效。
是否有效的关键清单
①是否有保护价值的利益? 不是单纯的熟练度,而是要有相关企业的特殊经验或顾客关系。
②是否为禁业协议提供了代价? 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禁止竞业的同时,是否支付了额外的津贴或补偿,将成为判断有效性的标尺。
③禁令范围合理吗? 如果时间过长(通常1~2年左右比较合适),或者地域范围很广,那么法院将予以减额或无效处理。
实际上,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发电事业领域,存在为保护世界性技术而广泛认可约定有效性的事例,而认为普通营业职员的人际网络保护价值低的事例。
加盟合同(连锁)的特殊性:与劳动关系不同的尺度
加盟店主和总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比劳动关系更有利于总公司。 因为加盟本部提供的商标权和统一的营业方式本身就是核心资产。 一项判决承认了炖鸡加盟店主在合同结束后立即在同一地点进行同类营业的事件的违约金4000万韩元的支付义务。 因为他们认为,加盟本部的经验泄露的危险和侵犯商圈的可能性很高。 因此,如果是加盟店主,在合同结束后变更行业时,一定要注意地区和时间的限制范围。
违反时的救济和损害赔偿的预定
如果违反了禁止竞业约定,对方可以通过禁止竞业假处分强制停止营业,并要求赔偿损失。 此时,合同中明示的违约金被推测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法院考虑到债务人的经济地位等,有权减额。 实际上,还存在将3年的禁止竞业期限缩短到1年,并降低赔偿额的高等法院的判例。
禁业是一把双刃剑。 从企业的立场来看,虽然是守护资产的盾牌,但对个人来说,可以成为束缚职业自由的窗口。 由于主张约定有效的一方(用户、受让方)需要证明保护价值,因此从合同签订阶段开始,就必须在保护对象具体化、设计合理补偿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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