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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政府R&D支援金执行事业的创业企业,有一天突然收到挂号发来的"收回"通知书的事情不少。
参与限制3~5年,全额回收支援金。 一张通知书动摇了整个公司的未来。 特别是创业企业,政府支援金占运营资金的相当部分的情况较多,因此,一个回收处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停业。 但是这个收回处分要原封不动地接受吗? 总而言之,不一定是那样。 实际上,法院存在很多取消收回处分或被判无效的事例。

应该从"是谁处理的"开始追究
在收回处分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处分权限的主体。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上,只有法令规定的权限机关才能给予有效处分。 如果错过这个,处理本身就会崩溃。
在釜山高等法院的判决中,主管机关向创业公司通报了"取消协议,全额收回约1970万韩元的支援金,限制参与5年" 但是法院认为,该权限不在主管机关,而是在专门机关创业振兴院。 通知书中没有任何创业振兴院行使了权限或主管机关代理的内容。 最终,由于无权限者的处分,被判无效。
大田地方法院判决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以信息通信技术振兴中心负责人的名义下达了参与限制3年和约6亿9千万韩元的回收处分,法院认为,参与限制和回收权限是法令上的长官权限,仅凭告示这一行政规则,不能认为处分权限被委任给专门机关负责人。 再加上综合鉴定结果等,很难断定是重复或剽窃,最终全部取消了处分。
"协约基础措施"可能不是行政处分
对于创业振兴院实行的创业支援事业,法院将支援协约的性质视为公法上的合同。 在首尔行政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创业振兴院的回收及参与限制措施不是行政处分。 因为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令中没有关于回收或参与限制的明文规定,即使原告不返还回收金,也没有强制征收的法令上的根据。 措施的效果完全取决于协议内容。
这种区别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诉讼形态完全不同。 如果是行政处分,就是取消诉讼,如果是公法上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诉讼。 如果选错诉讼类型,就不能得到本案判断,就会被驳回。 实际上,在上述事件中,原告的取消诉讼请求也被驳回,只在预备提出的当事人诉讼中进行了本案审理。 其他首尔行政法院的判决也适用了同样的法理。 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战略的第一步走错,只会浪费时间和费用。

收回金额的适当性也可能引发争论
大法院的判决判定了重要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收回处分是裁量行为,如果认定裁量权脱离或滥用,法院不应该只留下适当的金额,只取消超额部分,而是应该取消全部处分。 也就是说,只要证明回收金额过多,整个处分也会被推翻。
挪用特定用途的钱财有危险
在首尔高等法院事件中,仅将人工费暂时挪用为其他用途,就认定用途外使用。 法院的立场是,即使事后正常支付人工费,那也只不过是事后的情况。 对于特定用途的金钱,会进行严格的判断。 在大田地方法院事件中,也承认了提交虚假凭证,维持了全额回收和参与限制3年。 这是根据不同案件而做出结论的领域。
从接到收回通报书的瞬间开始,时间在流逝。 处分权限的合法性、协约的法律性质及其诉讼类型、计算收回金的妥当性、赋予提出意见的机会等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 应该尽快研究这四个方面。 如果发现任何一个缺陷,就会有取消处分或判定为无效的余地。 但是各案件的法令依据、协议结构、事实关系都不同。 即使是同样的创业振兴院事业,根据详细方针或协议条款,结论也会有所不同。 比起轻率的判断,更需要以具体的事实关系为基础进行精密的分析,因此最好与专家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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