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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 59.X匿名账户和名誉毁损,受害者具体在哪里?

发布:

Chae June

*此内容由AI翻译生成。

《明星新闻》将与权容范律师一起进行法律专栏《权变的法律之路》。 权容范律师计划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泛相关问题,讨论多种主题。 "连载的专栏内容是作者的意见。"
《明星新闻》将与权容范律师一起进行法律专栏《权变的法律之路》。 权容范律师计划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泛相关问题,讨论多种主题。 "连载的专栏内容是作者的意见。"

随着SNS用户之间的纷争剧增,X(旧推特)平台上的名誉毁损起诉事件经常出现问题。

就是是否满足"受害者特定性"的条件,在X(旧推特)上,特别是使用匿名账户代替实名的情况较多,因此这一部分成为热门话题的情况较多。

=照片제공ai生成。
=照片제공ai生成。

名誉毁损罪是公然指出事实或虚假事实,损害"人"名誉的犯罪。 《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2项加重了通过信息通信网揭示虚假事实的名誉毁损行为。 这里的核心是"人"的名誉,即受害者应该被特定。 大法院一贯维持法理:"即使没有明示声明,从表现内容与周围情况综合来看,如果能察觉到指定特定人的话,也可以看作是受害者指定的。"

该法理在X等匿名基础平台上如何适用,在实务上非常重要。 如果加害者直接标记或链接受害者的账号,制作虚假事实帖子时,该帖子的读者层可以将该账号运营者视为"特定人(个人)",那么特定性条件就满足了。 某下级法院的判决以SNS账号的粉丝、前后辈关系等社区内认识的可能性为依据,认可了特定性。 另一个下级法院的判决也认为,即使是匿名帖子,只要收集相关信息,就可以充分指定受害者。

相反,否定特定性的事例也不少。 下级法院的判决以仅凭网络账号很难察觉到该用户是谁为由否定了其特定性,而另一个下级法院的判决则认为,仅凭"一些熟人偶然知道"很难达到客观特定。

最终,X平台上的受害者特定性以"相关文章的预期读者层能否将账户运营者视为特定人"为标准进行收敛。 综合考虑账户的活动履历、粉丝构成、社区内的认知度、是否与其他平台联系等。

=照片제공ai生成。
=照片제공ai生成。

实务上,关于允许X(旧推特)等匿名账户的其他平台服务,还有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那就是能否找到"加害者"身份的问题。 虽然只知道加害者的账号,不知道实名的情况也可以起诉,但是为了确认身份,X(旧推特)等海外SNS服务可能需要国际司法互助程序,因此调查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或事实上无法确认。 如果确保了kakao talk等国内平台的对话记录,通过要求提供通信资料,身份特定更有效率。

最近SNS名誉毁损事件超越单纯的感情纷争,导致账户锁定、社区驱逐、二次受害扩散等实质性损失的情况较多。 如果发生了损失,在删除帖子之前确保证据是最优先的,受害者的特定性、公演性、诽谤目的等构成条件的证明战略根据案件的不同,结论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记住专家的早期介入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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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内容由AI翻译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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