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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 65. 同行的尽头"除名",要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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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e June

*此内容由AI翻译生成。

《明星新闻》将与权容范律师一起进行法律专栏《权变的法律之路》。 权容范律师计划就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泛相关问题,讨论多种主题。 "连载的专栏内容是作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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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始于信任。

但是,在信任崩溃的瞬间,很多人最先想到的解决方法就是"除名" 他们期待"只要辞退他,事业就会恢复正常"

但是在民法上,从工会除名工会成员的事情比想象中要复杂,如果行使不当,其效力得不到认可,反而由试图除名的一方来承担责任。

民法第718条规定,除名"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以其他组合成员的一致决定" 两个重要的条件都需要。 首先是"正当理由"。 大法院2017DA200702判决不仅包括不履行出资义务或组合业务中的不正当行为等明确的归责,还包括因反目和不和而从根本上破坏信赖关系,很难再期待共同运营的情况。 但是法院将全面调查妨碍的程度、除名外是否有其他解决手段、合同内容和引发纷争的经过。 无论怎样,除名都应该是"最后的手段",这是一贯的态度。

=照片=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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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实务上的陷阱。 如果很难断定纷争的责任只在于对方,那么以信赖关系破裂为由的除名很难得到正当性的认可。 这种情况反而应该通过民法第720条的"解散请求"来解决。

另外,如果只有两名工会成员,那么"其他工会成员一致"的程序条件本身就不成立,因此,一方原则上不可能除名(釜山高等法院2018或58625判决)。 也就是说,两人发生争执后,将一方赶出去的想法从法理上出发就受到了阻碍。

除名决议在决议时生效,但如果不通知被除名的工会成员,就无法对抗他。 如果章程或合伙合同中有解释机会的规定,就应该遵守,而不是形式,如果违反该规定,程序上的瑕疵,除名本身就会无效。

=照片=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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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的一方也不是束手无策。 以停止效力的假处分暂时保全工会成员地位,作为本案可以提出除名决议无效确认或地位确认的诉讼。 如果确定无效,就有可能对之前没有得到的收益分配等损害赔偿进行争论。

归根结底,核心不是"感情",而是"要件"。 无论是考虑开除还是已被开除,首先要做的就是冷静整理同业合同和此前的资料。 在同业纷争中,初期应对决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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