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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关于MBK与永丰在考虑亚锌股份公开收购前签署的经营合作合同的文件提交命令的正当性。KZ精密(KJ精密)于1日表示,针对法院下达的命令,要求提交由私募股权基金MBK Partners设立的特别目的公司(SPC)韩国企业投资控股、永丰以及张亨镇顾问三方签署的经营合作合同及后续合同书的全部内容,张亨镇顾问作为永丰顾问提出的再抗告已被最高法院驳回。
根据此次决定,法院关于要求提交由MBK设立的特别目的公司(SPC)韩国企业投资控股与永丰、张顾问于2024年9月12日签署的“经营合作基本合同”及后续合同书全部内容的决定得以维持。
此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已于去年12月下达了关于该合同的文件提交命令。张顾问对此不服提出即时抗告,但首尔高等法院于今年4月予以驳回,随后张顾问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
抗告审理庭当时认为,通过公开收购报告书等披露的内容仅是对合同主要事项的摘要,难以认定韩国企业投资控股被授予的认购期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等均已公开。鉴于根据合同未公开内容,永丰的损失金额存在变化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在本案诉讼中将合同书作为证据进行调查。
此次决定预计将对KZ精密针对张顾问及永丰董事等人提起的9300亿韩元规模的Joo Ju (CEO)诉讼产生影响。KZ精密主张,经营合作合同赋予韩国企业投资控股以特定条件收购永丰持有的考虑亚锌股份的认购期权等,该合同对永丰不利且有利于MBK方,损害了公司及普通股东的利益。
已披露的经营合作合同中包含规定永丰及其特殊关系人持有的考虑亚锌股份的表决权须经韩国企业投资控股同意后方可行使等内容。根据合同,韩国企业投资控股可行使针对永丰持有的考虑亚锌股份的认购期权、优先购买权及共同出售要求权(拖售权)等权利。
永丰此前持有的考虑亚锌股份已于去年3月以实物出资形式注入有限责任公司YPC(YPC),YPC也承诺在行使该股份表决权方面,承担经营合作合同中规定的与原股东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KZ精密相关人士表示:“随着最高法院的决定,法院认定必须将MBK与永丰的经营合作合同作为证据的最终判断得以维持”,“希望通过对本案诉讼的审理,彻底查明设定在考虑亚锌股份上的权利和条件对永丰及普通股东的利益产生了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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