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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是一种以信任为前提运转的商业模式。
特许总部提供品牌及运营诀窍,加盟店主则作为对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按照既定方式进行经营。然而,这种关系有时会面临动摇的时刻。那就是当销售额未达预期,或与总部发生矛盾时,店主心中萌生“干脆用自己的名字做同样的生意”之念的瞬间。
《特许经营法》第6条第10项规定,加盟店经营者在合同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特许总部相同行业的义务,将其列为遵守事项。这意味着,即使合同中未另行规定(大多数特许经营合同中均包含相关条款),原则上也不允许在合同期间内从事同行业经营。

近期的判决对该原则适用得相当严格。在某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一家摄影·摄像业加盟店主在合同期间内经营了其他品牌的照相馆。合同中规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书上的同行业”,店主辩称自己从未使用过商业秘密。然而,法院认为,只要是在信息公开书上记载为同行业的行业,本身就属于禁止对象,并判令停止营业。
在另一起地方法院案件中,一家烤肉加盟店主在同一地点仅更换商号便开设了烤肉专门店。法院认为菜单和经营方式高度相似,判定为同一行业,并全额认定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5000万韩元,未作任何减免。这是因为法院判定,在店主认为合同期已届满的时间点,合同实际上已通过默示方式续约。

法院审视的是实质内容。而且,仅凭合同中的一个措辞,例如该金额是预定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店主需承担的金额就可能相差两倍以上。事实上,在第一起案件中,5000万韩元被减免至2500万韩元;而在第二起案件中,则维持了全额。
从店主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销售低迷、总部要求过度或生计问题等原因。然而,这些情况应当在正式处理合同的过程中提出主张,若先开始竞业经营再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很难获得认可。
在开设新店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信息公开书以及单独签署的确认书等文件,能保住数千万韩元。因为一旦纠纷开始,那一份文件可能成为最有力的证据和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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