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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ADOR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正面反驳了HYBE关于NewJeans专属合同争议的立场。
6日,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针对HYBE就NewJeans专属合同书发表的说明表示:“在设计了若未经HYBE CEO批准则子公司代表理事无法批准的架构后,制造出转嫁责任的对象并发布声明,这与往自己脸上吐口水无异”,并予以批评。
此前,美国《纽约时报》(NYT)于5日(当地时间)报道了获取NewJeans成员在2022年出道前、当时14至17岁时与所属公司ADOR签订的专属合同书的内容。
《纽约时报》指出,该合同书中缺少政府标准专属合同书中保障未成年艺人健康权、教育权、睡眠权等的条款,反而包含了限制隐私和言论等内容的条款。此外,还就合同中包含允许在合同结束后继续利用艺人肖像和声音等内容的条款提出了质疑。
对此,HYBE和ADOR于6日发表官方立场进行反驳。ADOR方面表示:“HYBE旗下的各厂牌均与各厂牌的练习生签订了国家标准的青少年附属协议”,并说明“附属协议中包含了人格权、睡眠权、教育权、休息权等所有保护条款,且该协议在成年之前持续有效”。
接着解释道:“NewJeans专属合同书中包含基本人权保护条款,涵盖了国家标准青少年附属协议所保障的内容。”
特别是HYBE和ADOR方面强调了在签订专属合同时,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是合同的主体。
他们表示:“我们向《纽约时报》说明了NewJeans的合同是由当时的代表理事闵熙珍、闵熙珍任命的副代表、各成员及其父母、部分成员的法律代理人共同协调措辞并最终签署的,并提供了相关依据资料。”
此外还主张:“我们也请求在报道中明确闵熙珍是合同主体这一事实,但未被采纳”,“只有当事人才持有的合同书和诉讼资料被泄露给海外媒体,并被用作攻击K-pop的工具。”

对此,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反驳称,HYBE在未说明合同实际起草及批准架构的情况下,将责任推卸给ADOR。
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表示:“HYBE一方面主张NewJeans专属合同内容没有任何问题,另一方面又声称所有这些合同的主体都是前代表理事闵熙珍”,并尖锐指出:“那么请问,HYBE是因为想称赞闵熙珍才发布了长篇的澄清声明吗?”
接着主张:“如果实际上是一份没有任何问题的合同书,HYBE不仅没有理由反驳《纽约时报》的报道并发布声明,甚至也没有理由寻找转嫁责任的对象。”
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表示,当时ADOR并没有独立的法务团队,NewJeans专属合同书的初稿起草和修改工作是由HYBE法务团队主导的。
他们解释道:“ADOR基于HYBE起草的合同书与艺人方面进行沟通,并将父母的提问和修改请求传达给HYBE法务团队进行协调。”
此外还主张:“在实际的合同业务中,也并非仅凭ADOR代表理事的批准就能确定合同的架构”,“随后需要经历HYBE法务团队、HYBE CFO、HYBE CEO的协商·批准程序,并且还需要获得由HYBE方面2名人员和ADOR代表理事1名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的批准。”
并强调:“在没有HYBE同意的情况下无法推进合同。这与单纯接受法律咨询不同”,指出拥有实际权限撰写和修改合同主要条款的是HYBE。
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还以2024年当时前代表理事曾向HYBE要求重要合同签订权的事实作为依据。
他们表示:“2024年1月25日,当时的ADOR代表理事闵熙珍在与HYBE代表理事朴志源的会面中,要求包括专属合同在内的重要合同签订权,并于同年2月16日提交了包含相关内容的股东间合同修正案。”
接着反问:“如果如HYBE所主张的那样,ADOR拥有充分独立决定并签订专属合同主要内容的权限,为什么代表理事还要向母公司单独要求该权限呢?”
此外还提及HYBE当时表示拒绝了该项请求,并主张这证明了ADOR的独立决策权受到限制。
对于HYBE关于NewJeans成员费用负担的说明也进行了反驳。
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表示:“ADOR在可以直接决定的范围内做出了减轻艺人负担的选择”,“在NewJeans成员从Source Music转移到ADOR时,决定不让成员承担包括之前练习生时期产生的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
不过强调,对部分条件的这种决定并不意味着拥有对整个专属合同的独立决策权。
关于利用艺人肖像和声音的条款,指出“当时起草初稿并向父母进行说服的是HYBE法务团队”,并批评道:“问题的核心不在于HYBE今后是否有滥用该权利的打算,而在于是谁决定了将该权利纳入合同,以及经过了怎样的批准过程。”
此外,针对HYBE强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与父母沟通并协调措辞约3个月的事实,虽然表示“父母最终同意并签署合同是合同签订的事实关系”,但反驳称:“仅凭这一点并不能结束关于谁撰写了合同主要条款、修改权在谁手中、相关条款是否公平的解释。”
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主张,此次争议也与HYBE的多厂牌运营结构有关。
他们表示:“HYBE在运营多厂牌体系的同时,将法务功能和合同相关信息集中在中央管理”,“厂牌负责与艺人沟通并成为合同的正式当事人,但设计并审查合同基本结构和主要法律条件的功能集中在HYBE。”
接着指出:“设计并批准主要条款的权限集中在母公司,而关于该条款的外部责任却集中在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厂牌身上,由此产生了结构性问题。”
最后,前代表理事闵熙珍方面强调:“现在需要的解释不是谁签署了合同,而是实际上谁能制作和修改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是HYBE澄清中缺失的最重要事实关系。”
并强烈批评道:“在设计了若未经HYBE CEO批准则子公司代表理事无法批准的架构后,制造出转嫁责任的对象并发布声明,这与往自己脸上吐口水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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