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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E旗下厂牌ADOR就外国媒体关于其所属组合NewJeans(NewJeans)的专属合同中缺乏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报道,提出了反驳。
美国《纽约时报》(NYT)于5日(当地时间)指出,包括被“除名”的成员Danielle在内的NewJeans五人在2022年出道前、当时年龄为14至17岁时与所属公司ADOR签订的专属合同存在问题。报道称,该合同中包含过度限制艺人权利等不公平条款,比政府标准专属合同更为严苛。
《纽约时报》指出:“NewJeans的合同中缺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教育权、睡眠和休息权等标准合同中的条款”,并批评称“该合同还包含多项侵犯成员权利的条款,如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结束后的肖像权条款等”。
接着声称:“特别是发现了要求成员承担练习生时期整容手术、皮肤管理、体型矫正等费用相当大比例的条款。此时,两名组合相关人员表示,所属公司在成员出道前曾向部分人推荐整容手术。”
此外,还指出了违反合同时施加的违约金计算问题。与标准合同不同,指出仅将实际产生销售额的月份纳入月平均销售额的计算中,可能导致违约金增加。
对此,ADOR方面于6日发表官方立场文件反驳称:“HYBE旗下各厂牌均与各厂牌练习生签订了国家标准的青少年附属协议。附属协议中包含人格权、睡眠权、教育权、休息权等所有保护条款,且该协议在成年之前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也指定了青少年保护负责人。此外,NewJeans的专属合同中包含基本人权保护条款,涵盖了国家标准青少年附属协议所保障的内容。”
接着解释道:“当时的合同是在2022年1月7日分享合同草案后,于4月签订的。经过三个月的时间,进行了问答环节、电子邮件沟通、经过艺人方律师审查的修改讨论等漫长的对话。法院判决也认定当时的合同是在双方充分讨论后签订的(首尔高等法院 2025Ra2421)。目前与ADOR发生纠纷的一名成员的家长当时要求修改的条款是‘如果有挖角企图,应立即通知公司’。虽然当时的修改要求未被采纳,但该家长对公司的详细且冗长的解释表示‘感谢细致的回答。告知对给出的回答没有其他意见’,表达了谢意。HYBE法务部提供各厂牌可参考的专属合同基本格式后,厂牌以此为基础与合同对方艺人沟通,决定结算方式等主要条件。关于实际费用分担,一位家长提出能否减少艺人方的费用负担的意见。当时HYBE法务部制定了多种能反映该意见的方案并提交给ADOR,但当时ADOR副代表拒绝了这些方案,因此以当前条件签订了合同。”
不仅如此,他们还针对《纽约时报》指出的CCTV安装、受教育权、违约金条款、成员声音和面部权利、禁止诽谤、禁止不健康异性交往等事项逐一进行了反驳。
特别是,ADOR方面明确指出,《纽约时报》质疑的专属合同的主体是前代表理事闵熙珍。他们表示:“我们向《纽约时报》解释了NewJeans的合同是由当时的代表理事闵熙珍、闵熙珍任命的副代表、各成员及其家长、部分成员的法律代理人共同协调措辞并最终签署的,并提供了证据资料。此外,我们还请求在报道中明确闵熙珍是合同主体这一点,但未被接受。只有当事人才拥有的合同和诉讼资料泄露给外国媒体,并被用作攻击K-pop的工具,因此不得已作出上述说明。”反而指出了《纽约时报》报道的偏见性。
▼ 以下是HYBE·子公司ADOR官方立场全文。
关于11月5日《纽约时报》刊登的NewJeans专属合同相关报道,现将事实情况说明如下。
[政府标准合同中艺人保护条款缺失]
HYBE旗下各厂牌均与各厂牌练习生签订了国家标准的青少年附属协议。附属协议中包含人格权、睡眠权、教育权、休息权等所有保护条款,且该协议在成年之前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也指定了青少年保护负责人。此外,NewJeans的专属合同中包含基本人权保护条款,涵盖了国家标准青少年附属协议所保障的内容。
[合同当时是否反映艺人方意见]
当时的合同是在2022年1月7日分享合同草案后,于4月签订的。经过三个月的时间,进行了问答环节、电子邮件沟通、经过艺人方律师审查的修改讨论等漫长的对话。法院判决也认定当时的合同是在双方充分讨论后签订的(首尔高等法院 2025Ra2421)。目前与ADOR发生纠纷的一名成员的家长当时要求修改的条款是“如果有挖角企图,应立即通知公司”。虽然当时的修改要求未被采纳,但该家长对公司的详细且冗长的解释表示“感谢细致的回答。告知对给出的回答没有其他意见。”,表达了谢意。
HYBE法务部提供各厂牌可参考的专属合同基本格式后,厂牌以此为基础与合同对方艺人沟通,决定结算方式等主要条件。关于实际费用分担,一位家长提出能否减少艺人方的费用负担的意见。当时HYBE法务部制定了多种能反映该意见的方案并提交给ADOR,但当时ADOR副代表拒绝了这些方案,因此以当前条件签订了合同。
[CCTV安装]
CCTV仅安装在练习室等公共空间。运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这是为了保护练习生和艺人的安全,旨在预防外部人员入侵、盗窃等各种犯罪。
[受教育权]
HYBE和各厂牌拥有坚定的原则,即完全尊重并遵循艺人和练习生及其家长关于学业的意见。实际上也有全力支持表明大学升学意愿的艺人的案例。
[违约金条款]
在NewJeans合同中,明确规定无论演艺活动期间如何,均以实际产生销售额期间的月平均销售额为基准计算违约金,这在文字上可能与标准合同有所不同,但其经济效果相同,并未对艺人做出不利变更。
在违约金计算过程中,排除未产生销售额期间的规定在标准合同中也是存在的。标准合同规定,对于出道未满两年的艺人,仅将实际产生销售额的期间,即出道后的期间纳入违约金计算。
NewJeans合同虽然规定不考虑演艺活动期间,仅反映产生销售额的期间,但由于出道初期就产生了巨额收益,且目前通过流媒体等仍产生巨大收益,因此未产生销售额的期间仅在出道前,与标准合同的实际效果完全相同。
据此,在Danielle诉讼中,违约金也是按照与标准合同完全相同的公式计算的。此外,在NewJeans专属合同纠纷当时,首尔高等法院在详细审查该条款后,也明确判断其没有问题。
参考,该条款仅在“公司忠实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本人在合同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为了解除合同目的而违反重要内容时”才适用,是极其例外的条款。
[关于成员声音和面部权利]
NewJeans专属合同中有人格权保护条款,AI内容的利用当然必须获得艺人的个别同意才能进行。成员家长也听取了这些内容的说明,并表示无异议后签订了合同。此外,如果专属合同结束后与其他所属公司签约的艺人的IP被原所属公司任意利用并积极展开附加业务,也可能违反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公司充分认识到这种法律风险,完全没有理由或计划在违法的情况下任意利用艺人的IP。
[禁止诽谤、禁止不健康异性交往等]
禁止诽谤在《大韩民国刑法》中也有规定。包含该条款意味着不要实施构成诽谤的犯罪行为。海外品牌模特合同有时也会施加比国内更广泛的维持品行义务。防止可能引起社会争议的不健康异性交往也是为了保护艺人。艺人的家长也同意并签订了该条款。
我们向《纽约时报》解释了NewJeans的合同是由当时的代表理事闵熙珍、闵熙珍任命的副代表、各成员及其家长、部分成员的法律代理人共同协调措辞并最终签署的,并提供了证据资料。此外,我们还请求在报道中明确闵熙珍是合同主体这一点,但未被接受。
只有当事人才拥有的合同和诉讼资料泄露给外国媒体,并被用作攻击K-pop的工具,因此不得已作出上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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