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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改革连带、小额股东"应对石浦冶炼厂镉泄漏负责"股东代表诉讼一审判决不服上诉

发布:

Jeon Siyoon

*此内容由AI翻译生成。

永丰石浦冶炼厂
永丰石浦冶炼厂

经济改革连带和永丰小额股东们对永丰石浦冶炼厂的洛东江镉泄漏等违反环境法事件,以永丰顾问张亨镇等前任和现任理事为对象提出的股东代表诉讼一审判决不服,最近提出了上诉。

经济改革连带等表示:"永丰石浦冶炼厂长期反复发生违反环境法令的行为,这一点具有严重性","为了将相当于永丰罚款的损失返还给公司,将尽最大努力。"

经济改革连带在2024年11月以永丰被环境部处以约280亿韩元的罚款为由提起了诉讼。 当时原告方面主张,张顾问和永丰的管理人员违反了理事的义务,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一审裁判部认为,很难认为永丰的2名前代表理事指示或默认了有害物质的泄露,也很难认定他们回避了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 张顾问表示,事件当时没有登记为理事,很难确认石浦冶炼所的运营或镉泄露相关的具体业务指示和执行,没有承认商法上的业务执行指示者的责任。

对此,原告方面反驳说:"这是将要求严格证明的刑事审判的判断标准原封不动地适用于损害赔偿诉讼的结果。" 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面多次要求阅览刑事记录,但裁判部没有接受。

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之外进行的行政诉讼中,已经承认了罚款处分的合法性。 去年2月,首尔行政法院对永丰以环境部为对象提起的取消罚款处分诉讼做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 当时裁判部认为,从2019年4月到2021年4月,石浦冶炼厂镉泄漏到洛东江的事实被认定,约280亿韩元的罚款处分是合法的。 目前,相关案件正在上诉审理中。

另外,原告方面指出,直到最近,石浦冶炼厂经常发生有害物质外泄,反复停产等,给股东和地区社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其宗旨是,仅靠投入费用改良设施,理事们并没有履行监视、监督义务。

经济改革连带等表示:"刑事审判的严格证明标准原封不动地适用于损害赔偿诉讼","仅凭设施改善投资,不能认为尽到了理事的监视和监督义务","反复发生有害物质泄露,因此要严格追究内部控制和监督责任",表示将在二审中尽最大努力,争夺一审判决的问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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