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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院与英丰在环境净化准备金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上各执一词……“知晓净化命令”VS“未收到财务团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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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혜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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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浦制炼所
石浦制炼所

金融监督院与英丰方面就英丰的环境净化准备金负债会计处理问题产生分歧。据称,金融监督院认为公司已知悉环境当局的净化命令及准备金负债的估算可能性;而英丰则解释称,首尔总部的财务团队并未收到来自石浦制炼所净化团队的净化命令报告。

根据金融委员会公开的证券期货委员会会议记录,证券期货委员会审议了针对英丰事业报告书及连接审计报告等的调查与监管结果所提出的处置方案。公开会议记录中虽将公司名称匿名处理为"OO株式会社”,但随后通过金融当局的调查与监管结果,确认该公司即为英丰,且其涉及石浦制炼所土壤与地下水净化相关准备金负债等会计处理问题成为处罚对象的事实得以公开。

金融监督院在环境净化准备金负债相关的四项指摘事项中,将其中三项的违规动机判定为“故意”,其余一项判定为“重大过失”。

在证券期货委员会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问:“环境净化准备金负债的四项中,一项被判定为重大过失,其余三项被判定为故意,是否存在某种区别性特征?”金融监督院方面回应称:“三项故意指摘均存在环境当局的净化命令,且公司确已处于可合理估算的情形,这是明确的差异点。”

证券期货委员会在审查公司方面的说明等材料后,维持了上述违规动机的判断。审议过程中还讨论了《外部审计法》中的“故意”与《刑法》中“故意”的区别。最终决定维持原有的动机判断,但排除了检察厅告发等刑事措施。

英丰方面反驳称,这是内部业务流程中发生的信息传递问题,并非故意行为。据称,英丰方面的陈述人表示:“负责会计工作的财务团队位于首尔总部,而负责土壤与地下水净化的净化团队则位于庆北制炼所。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确实不够顺畅,因此可能引发误解的行为确实存在,但这并非出于故意。”

关于2023年的林地净化命令,英丰方面表示:“财务团队并未从石浦制炼所净化团队处收到‘存在净化命令’这一事实本身的信息,因此也未向审计师进行说明。”

若按英丰的解释,则与环境净化相关的核心监管信息未能从制炼所现场组织传递至总部会计负责组织。鉴于环境净化义务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除部门间沟通问题外,内部报告及与会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作也需加以审视,这也是相关指摘出现的原因。

在外部审计过程中,关于相关资料如何传递的问题,双方说法亦不一致。据称,审计师方面表示,在2021年和2022年的审计期间曾要求提供变更后的政府公文及土地净化合同书,但公司未提交制炼所周边地区的自然起源未承认公文以及2022年另行签订的土地净化合同书。

审计师虽采访了英丰负责财务的人员与制炼所负责人,但未提及任何关于后续变更情况的内容。英丰方面则主张,由于审计师并未具体请求提供该份公文及补充合同书,因此未予提交。

周边林地净化命令也成为争议焦点。据英丰方面的陈述,金融监督院指出英丰未在审计师面前说明2023年的净化命令,且在2025年的监管过程中也未提交相关资料。对此,英丰方面反驳称,由于财务团队并未收到关于净化命令存在本身的信息,因此也无法向审计师进行说明。

仅凭上述事实,难以断定英丰有意阻碍外部审计或金融当局的监管。然而,环境相关信息是否从现场组织有效传递至总部财务组织,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与外部审计中,这一过程是否真正运作良好,仍是本次事件遗留待查的问题。

证券期货委员会还提及了因农地污染引发的赔偿问题。有委员询问针对农地污染对象是否也需要计提准备金负债,金融监督院方面回应称:“理论上应纳入赔偿问题的范畴”,但同时也表示,由于目前尚未进行任何关于赔偿的讨论,难以可靠估算金额,因此未将其列入指摘事项。

英丰对金融当局关于其违反会计准则及处罚的判断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裁定暂停部分主要处罚的效力,直至本案作出实体判决。该停止执行的决定与是否违反会计准则的实体判断无关。

金融监督院方面认定“公司知情”,而英丰方面则主张“总部财务团队未收到报告”。

对此,一位相关人士表示:“无论采信哪一方的说法,现场环境信息如何传递并管理至公司的会计判断及外部审计环节,仍是本次争议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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