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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主张在小学时期遭受奇诚庸(37岁·浦项制铁)性暴力的后辈,被一审判决向奇诚庸赔偿1亿韩元,该判决在上诉审中得以维持。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3-3部(法官黄镇九、白康镇、Lee Gyu-hong (Director))于23日就奇诚庸针对性暴力嫌疑爆料者A某等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驳回A某的上诉,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原告部分胜诉判决。此外,法庭还命令上诉费用亦由被告方承担。
法庭表示:“主张存在性暴力事实的一方应提出令人信服的资料,但被告方的说明资料不足”,并阐明即便考虑追加提交的证据,一审判决也是妥当的。特别是鉴于事件发生在未特定的时间段和空间内,法庭反复强调了爆料方明确举证的重要性。
此前,2021年2月,A某与B某爆料称在2000年全罗南道一所小学的足球部宿舍中遭受奇诚庸的性暴力。奇诚庸方面主张清白,全面否认嫌疑,以虚假事实陈述损害名誉罪对他们提起刑事控告,同时提起了5亿韩元规模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一审判决A某与B某共同向奇诚庸赔偿1亿韩元。其中B某未上诉,赔偿判决已确定;仅A某不服而进行上诉审。
另一方面,负责调查该事件的警方于2023年以证据不足为由,对A某和B某作出了不起诉(无嫌疑)处分。当时警方也判断奇诚庸的性暴力加害嫌疑相关证据不足。A某和B某曾就爆料内容被奇诚庸的法律代理人称为“对国民的欺诈”一事,对该法律代理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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