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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间共享OTT(网络流媒体电视)账号,或者暂时将工作系统的密码告知同事,如今已不再罕见。然而,因使用他人提供的密码登录其他账户而接受调查并被判定有罪的情况,发生频率出乎意料地高。
《信息通信网法》第48条第1款禁止"在没有正当访问权限的情况下,或超出被允许的访问权限范围"侵入信息通信网,违反者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核心在于由谁决定访问权限。最高法院认为该主体是服务提供者,而非账户使用者。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利用工作中获知的上司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军队网络邮箱并发送威胁性邮件,最高法院裁定:除非属于第三方仅仅是简单跑腿者,或可视为服务提供者允许其使用等例外情形,否则即使用户已同意,也不具备正当访问权限(最高法院2005年11月25日宣判的2005多870号判决)。这意味着获得密码并不意味着成为账户的主人。
拥有权限的人也不能高枕无忧。某通信运营商代理商的合同方仅被允许在办理开通、停机及SIM卡变更时接入计算机网,但其为进行群发短信操作而接入网络,最高法院认定其构成了超出允许访问权限的侵入。另一起案件中,一家中介补习班账号注册的公司员工直接登录补习班账号,该有罪判决也已确定。此外,购买以金钱交易获取的游戏账户的买家,若条款禁止转让,同样不被认可拥有正当访问权限。

但这并不意味着处罚范围无限宽泛。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在未登录的情况下,仅通过地址即可打开的多面评价结果页面中修改末尾数字,查看了51名同事的结果,最高法院以"仅凭将地址单独传递这一情况,难以认为访问权限被限定为本人"为由,撤销了有罪判决(最高法院2023年10月26日宣判的2023多1086号判决)。这表明,是否限制访问应根据保护措施和条款等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归根结底,该罪名的界限取决于"谁、在何种范围内给予了许可"这一事实关系。在实际案件中,当事人模糊地认为没问题的地方,往往正是处罚的边界所在。无论是出借账户的一方,还是接收的一方,都应当审视一下许可的范围。如果已经面临嫌疑指控,那么冷静核实同意的经过、服务条款以及是否存在保护措施,才是应对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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