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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合同纠纷一样,审视化妆品委托生产纠纷时,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
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记忆截然不同。委托方称“约定添加了培养液”,而制造方则称“从未听过此言”。当然,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最为重视书面文件。
委托方主张,尽管产品中未包含特定培养液,但产品名称令人联想到该成分,且签约后双方曾就此事往来过相关电子邮件和短信。然而,法院认为合同书中并未记载是否添加培养液及其含量,且所有往来沟通均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因此否定了协议本身的存在。在另一起类似事实的案件中,委托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结论也并无二致。法院以该当事人是具有化妆品流通经验的专业经营者,且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明确载明培养液及其比例的合同为由,驳回了其关于欺诈和误解的主张。

此处值得关注的要点是对“专业经营者”的认定。即便是网红,只要已有销售商品的经验,在法庭上就不会被视为消费者,而是被认定为经营者。这意味着未能自行核实本应核实的事项,责任将由本人承担。
若无书面文件,合同本身可能被视为不存在(口头合同虽可被认可,但举证困难,且在此类商业交易中更难获得认可)。曾有委托方甚至发送内容证明函要求制作样品,但法院以该文件中未载明化妆品的具体内容、制造方法及价格为由,未认定合同成立。
当事人自行撰写的备忘录和咨询指南因未经对方确认而无法作为证据。那张看似流于形式的委托单,实际上却成了请求权的依据。在同类案件中,法院甚至认为基本合同早在数年前就已终止。若未在合同中写明合同期限、自动续约条款及终止事由,甚至连合同是否存续都会成为争议焦点。

对交易对手的误判也不在少数。即便往来过大型制造厂的名字,也不代表就是与该工厂签订了合同。曾有一起案件,中间公司另行与制造厂签订OEM合同后进行供货,法院认为难以认定参与签约的人是实际制造厂的代理人。最终,委托方无法向工厂主张任何款项。若中间流通商缺乏偿付能力,实际上将无处追偿。这意指:除非大型制造厂的名字明确记载在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书的当事人栏中,否则仅因名字曾出现在往来沟通中便掉以轻心是绝对不可取的。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成分及含量须以数值明确记载,并妥善保存确认样品。此外,写明合同终止条款也至关重要。若合同期限和终止事由留白,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甚至会对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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